银行丢失单据出口商应怎么办

发布者:南京雨花石鹅卵石厂家 发布时间:2006/12/28 访问数:2159

     运用D/ p at sight收款时,如果银行丢失所有资料,尤其是提单,出口商应怎么办?

     根据《托收统一规则》,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单据在寄送中的遗失是不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具体情形判断。

     首先,如果银行能够证明单据是在寄送途中遗失的,则银行不,而无论这些单据是何等单据。

     其次,如果单据是在银行保管中而不是寄送途中遗失的,则银行应当承担未尽谨慎注意义务而代理不当的责任,银行负有责任。委托方就可以委托人的身份起诉有关银行,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具体交易中,如果出现这种情形,则应当区别情形对待:

     第一,如果客房急切等待该货物,则可以托运人的身份,要求承运人(船公司)将人、货物凭指示交付给客户。

     第二,如果单据没有完全遗失(这在实际操作中是政党的,因为银行在托收业务中一般都是将单据分成两批分别寄送),则补做有关单据,要求客房付款。

     第三,要求银行配合出具付款保函允许客户先提货。银行在这种情形下因涉及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一般愿意配合督促客户提货,并愿意为客户的付款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在单据全部遗失,且客户信誉欠佳又拒绝提货,或要求先提货要、再付款,而银行又不愿意配合的情形下,一方面要即使与船公司联系控制货物,貂一方面准备起诉银行。

     当然,在单据遗失的情形下,无论何种情形都要立即联系船公司以控制货物。这样才能减少损失,同时 也没有损害自己的权利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