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不知名银行的诈骗
发布者:南京雨花石鹅卵石厂家 发布时间:2004/9/6 访问数:2411
第一,出口企业要提高国际贸易风险意识,树立信用风险管理观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建立风险防范机制。要主动积极开展对交易伙伴的资信调查,选择具有良好资信的交易伙伴。
国际上从事贸易的公司数不胜数,但其中许多公司的财务状况并不很好,甚至有一些蓄意欺诈的皮包公司。据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资料显示,现在世界上有70%左右的公司都存在或多或少的财务问题。因此, 选择交易伙伴相当重要。我国出口企业要改变过去那种只凭熟人介绍或 只凭当事人自己介绍就轻易相信的做法,而要对交易伙伴的资信进行全 面的调查。这包括对新客户要进行交易前的调查,对已有往来的老客户 要进行定期调查以了解其最新状况,不能因为是老客户就掉以轻心,要 建立客户档案。出口企业可根据资信调查的结果,采取相应的付款方式 和防范措施,将交易风险降到最低。国际商会在其第515号出版物《跟 单信用证操作指南》中指出的:“了解对方”可能比“知道怎样做”更 为重要。
在资信调查中,要重视专业资信调查机构的作用。专业资信调查机 构所提供的调查报告在客观性、全面性和时效性上都要比其他渠道来得 高。许多企业认为委托专业调查机构会增加费用,结果是小钱不花却赔 了大钱。
另外,有条件的大公司要建立自己的信用管理部门,制订自己的信 用政策,推行全面信用管理。
第二,出口企业及有关机构要联合加强对国际贸易欺诈手段的研究, 提出针对性的防范技术措施,使广大出口企业懂得如何去防范。
在出口中,欺诈者往往是在付款方式上做文章。付款方式一般有汇 付、托收和信用证3种。欺诈者一般采用伪造电汇底单或涂改金额,然 后传真给我出口企业要求发货;或是伪造汇票或支票;或向银行购得小 额汇票后涂改成大金额再复印传真给我企业要求发货,等等。欺诈者一 般都强调要货很急,要求以空运方式发货,一方面使我企业没有充足的 时间去收妥款项或证实票据的真伪,另一方面利用空运单不是物权凭证, 收货人只凭航空公司的到货通知书提货的特点,达到骗取货物的目的。 同样的情形在托收,特别在承兑交单的付款方式中也经常发生。许多出 口企业因担心失去客户而在没有收妥款项或证实票据真伪的情况下就发货,结果是钱货两空。针对此种欺诈手法,我企业可以采取的防范措施 有:等收妥款项后再发货;或者如担心失去客户,可考虑安排发货,但 必须想办法掌握货物的控制权,以防一旦客户不付款时仍可控制货物。
对出口企业来说,信用证付款方式是比较可靠的,但必须提防假信 用证和软条款信用证。一般说来,由于在信用证业务中有银行介入,借 助现代通讯手段,可以比较容易识别假信用证。假信用证一般发生在以 下情形中:外商直接将信用证开给我出口企业,甚至将信用证直接交给 我方,而不经过银行转递通知;有的信用证是真的,但外商伪造假的信 用证修改书交给我出口企业,骗取我方发货。而利用软条款信用证欺诈 则是时有发生的,应引起我方警惕。软条款信用证又被称为可撤消的陷 阶信用证,这种信用证表面上要项完备,但它却在信用证条款的规定上 赋予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单方面的主动权,例如规定信用证生效的附加 条件,或者信用证条款不易执行或根本无法执行或前后矛盾,等等。总 之,欺诈手法不一而足。对此,我方应加强内部管理,严格信用证审核, 如发现有软条款信用证,必须要求对方改证并收到银行的修改书后才能 发货。
出口企业和有关部门要联合加强对国际贸易欺诈的研究,广泛开展 宣传教育,使企业都能熟悉了解如何防范欺诈的措施。
第三,出口企业的领导、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都要加强业务学习, 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业务素质。
国际贸易涉及到一系列相互联系的环节,不同环节有不同的当事人, 所运用的法律和国际惯例也各不相同,因此,要防范国际贸易拖欠和欺 诈,出口企业的领导、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等必须通晓与明了国际航运、 船舶、银行、单据、保险、国际货物买卖等方面的知识和相关法律及国 际惯例、还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经验告诉我们,许多国际贸易拖欠 和欺诈是因为有关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素质低劣,轻易签下合同所致。
第四,出口企业要充分认识到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积极主动利用 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是一国政府为支持和鼓励本国出口而设立的以国家基 金为后盾的的政策性保险,由国家充当保险人。它不以盈利为目的,而 为执行本国的产业和外贸政策服务。出口商在货物出口后,因进口商的 商业信用风险(如破产、拒绝付款或拒绝提货)而下履行义务,或因进 口国的政治风险(如进口管制、外汇管制、债务危机以及战争、内乱等 原因)造成出口商无法收到货款,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将对出口商的损失 予以补偿。为适应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我国于1988年由国务院委托中 保集团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承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1995年中国进出口银 行也开办此项业务。
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出口企业,一是收汇可以得到保障,二是可以 更优惠的付款条件吸引客户,增强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扩大出口, 三是因收汇风险降低而更易于得到银行的融资便利,四是可得到出口信 用机构的风险评估指导,从而降低交易风险。此外,一旦发生欠款,可 由出口信用机构出面追讨,由于该机构具有国家背景,因此,追讨往往 较有成效。《国际商报》曾报道过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经过两年多的 努力,共为我国300多家企业追付回外国拖欠我国的商业款项本息计两亿 多美元,充分显示了出口信用保险的威力。
出口信用保险在西方发达国家已有信用80多年历史,但在我国则是 刚起步、出口保险的作用还不为广大出口企业所认识。据统计,1996年 中保财险公司的出口信用承保金额仅为10.8亿美元,中国进出口银行 的承保额为6亿美元,仅占我国出口总额的1.1%,投保企业只占外贸 企业总数的2.7%;而在英国,出口总额中有45%是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 日本的比例为50%,韩国的比例为14%。由此可见,出口信用保险在我 国还有待发展,这需要政府和企业两方面的共同努力。
第五,要积极利用国际保理等新兴结算方式。
随着国际市场竞争的加剧和买方市场的形成,竞争的范围从质量、 价格发展到付款条件的竞争。就付款条件而言,信用证方式要占用进口 商的资金,且要产生一定的费用,付款交单(D/P)相对优惠,但进口 商无法获得资金融通的便利,因此,越来越多的进口商坚持以承兑交单 (D/A)或赊销(O/A)方式成交,而这两种方式显然对出口企业有相 当的风险。保理业务正是顺应这一需要而发展起来的。
所谓保理业务,是国际贸易中以赊销或承兑交单方式成交的情况下, 由保理商向出口企业提供的包括收汇风险担保、资信调查、货款催收、 资金融通等内容的综合性财务服务。保理业务为出口商提供了收汇风险 担保等服务,使出口企业可以较优惠的付款方式达成交易,增加交易机 会,促进业务的发展。
国际保理业务近30年来在世界上有了迅速发展,但在我国仅是刚刚 起步。我国目前有4家保理商,1995年的营业总额仅为4千万美元。因此, 还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出口企业充分认识到保理的益处远大于其所产生 的费用,要积极主动运用保理这一结算方式,既达到扩大出口的目的, 又能防止拖欠和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