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经营
发布者:南京雨花石鹅卵石厂家 发布时间:2006/12/27 访问数:1593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外国的公司、 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 按照平等互利的原 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共同 商定,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比例分取收益的契约式经济组织。合作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 任,由合作各方通过签订协议、合同加以规定。这些权利和义务,一般不与投资各方的出 资比例直接相联系,主要有:收益分配比例、风险和债务分担比例,结业清算时在清偿债 务后剩余资产分配的比例等。中方合作者一般提供场地使用权、厂房、配套设施、劳动力及劳动服务等条件,外商 提供资金、技术、设备等作为直接投资。华侨、 港、 澳同胞和台湾同胞的投资也可以参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实 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相比,有以下几点不同:
1. 投资方式不同。 合作经营的投资大部分或全部由外方提供,中方仅以场地使用 权、 厂房、 配套设施等作为合作条件,而且可以不作价投入,也可以不收租金或摊入成 本,也可以不折算为注册的币值和计算各方的出资比例。
2.收益分配不同。合作经营获利后,其收益不是按各方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而是根 据合同中事先商定的利润分成比例进行分配。 允许在合作经营初期, 外商的分成比例大 些,中方小些,以后中方逐年增大,外方逐年减小。
3.投资回收方式不同。合作经营期间,外商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收回其全部投资:① 在合作期内可以通过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收回投资本金,也可以用加速折旧,每年从提 取的折旧费中偿还外商当年应收回的投资。②采取前期增大外商分成比例。
4.剩余财产的处理不同。若外商的投资本金在合作期内先行回收的,合作期满,企 业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
5.组织管理方式不同。合作经营是否组成法人,是否成立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具 体情况而定,不作硬性规定。
6.税收方面不同。 合作企业的中外合作者各自缴税,外商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 规定缴纳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