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回扣的人所具有的特征:
⑴、在买卖过程中扮演中间人的角色
由于时间、空间、信息、技术、资金等原因,买卖双方直接交易成本巨大,需要第三方协助进行交易。比如生产商由于渠道等原因一般也是通过经销商与买方进行交易;在个人购买产品上,在某些技术壁垒高、产品信息难于把握的行业,比如电脑市场,一般也是通过熟人中有相关技术和拥有产品信息的人与商家交易。中间人在产品流通过程中就起着类似桥梁的作用,比如代理交易、传递产品信息、为彼此不信任的买卖双方搭建信任的桥梁、为交易双方提供技术和资金上的支持和服务等作用。
⑵、在买卖过程中具有明显的优势
能扮演中间人的角色必需具备因有的优势,可供买卖双方利用的优势。经销商有渠道上的优势,帮朋友配电脑的专家有技术上的优势,等等。
⑶、渴望从中获得利益
渴望从中获益是他拿回扣的动机(在前面的有偿性有说,这里不再重复)。
㈡、给回扣的主要人群及其特征
给回扣的人主要是供货商,他们又分为主动给予和被动给予。主动给予的是因为,对方收了回扣会为他们办事,比如会多与之交易、或者质量出了什么问题会帮其隐瞒、解决;被动给予是别人都给自己不给就会丧失市场份额。
㈢、买方、收受回扣者与给回扣者三者之间的关系
买方和与收受回扣者(中间人)的关系可视为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买方是委托方,收受回扣者是代理方。收受回扣者与给回扣者是有一种私下交易的关系。
委托—代理理论是近来经济学研究的一个热门科题,主要研究的是委托方和代理方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道德风险和激励机制的冲突和怎么有效折中的问题。其实回扣产生的原因就是买方(委托方)和收受回扣者(代理方)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代理方存在道德风险所导致的。
㈣、回扣产生的原因
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大概可以找出回扣产生的原因:
⑴、由于技术、价格、质量等方面的原因,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买方需要委托拥有信息的第三方代理其交易;
⑵、第三方即中间人,不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但渴望从中获得报酬(道德风险);
⑶、商家需要中间人替其招揽顾客,愿意提供“回扣”;
⑷、中间人与商家私下达成协议,中间人替其招揽顾客,成交后商家付给“回扣”作为报酬;
⑸、中间人由于收取了商家的“回扣”,在代理买方交易时,为商家谋求利益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从而导致回扣的危害产生。
通过上面的分析,要杜绝回扣危害的产生其实也就是怎么有效的抑制代理方道德风险的发生,找到道德风险和激励机制的有效折中。这可从以下方面进行:
⑴、建立一个信息对称的市场
这样买卖双方都拥有充分的信息,可直接交易,从而不需要第三方协助交易。
⑵、市场每个人都是诚信的
这样由于市场诚信,买卖双方不用担心上当受骗问题,可以放心交易,也不用第三方协助交易。
⑶、设计一个有效的合约,找到风险分担与激励的有效折中点
关于采购业务中的拿回扣的贪污受贿问题,这也是前面所说的委托代理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怎么设计一个有效的合约,找到风险分担与激励的有效折中点,从而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进而使收取回扣者贪污受贿成本加大而廉洁。如给采购人员高工资就是一个可行的办法。
⑷、给收受回扣者一个合法身份
对招揽顾客的回扣行为,关键是给收受回扣者一个合法身份,使隐蔽的“回扣行为”变公开的“佣金收受”制度。通过这种方式,形成公开的佣金授受制度,合法、规范经营,从而杜绝回扣危害的发生。在这方面做的比较成功的是海南省实行“佣金公开化”政策。
针对上面4种方法,1和2都比较难以实现,要市场发展到相当成熟的时候才可能达到那样完善的市场状态,而且商家永远都比消费者拥有更多的信息,诚信在利益面前也是比较难于站的住脚的,每个人都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动机;对3那是企业内部合约安排的问题,本文重点讨论的是4,在后面将运用新制度经济学中的交易费用理论和企业理论来探这个问题,希望从中找到一条有效的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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