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扣,营销最锋利的武器?(2)

发布者:南京雨花石鹅卵石厂家 发布时间:2006/1/17 访问数:3093

      在法律上,回扣有进一步的定义和规定。辞海中对回扣有进一步法律上的解释,“各国对回扣有不同的规定。我国只允许在单位之间通过合同或协议公开进行,交易双方支付或收受回扣必须如实进帐。‘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中国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在我国《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对回扣和佣金也有进一步的规定和区别:“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和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动报酬”。其中,回扣与佣金的主要区别在于:佣金是给付买卖双方的中间人,而非买卖双方的相对人,是合法的行为。但有一点值得注意,即我国法律对中间人的资格有严格要求,不具有经纪人资格的人作为中间人不得收受佣金,否则将被视为非法收入。

    通过上面的定义和结合现实中的回扣现象,我们发现回扣具有如下性质:

    ⑴、营销性

    回扣不单是经营者的一种促销手段,而且是最有效的营销策略,从现实中可以看出,这也是回扣的作用。如果没有这个性质,回扣不会如此盛行,人们也不会运用其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这也是为什么说回扣是“市场经济的润滑剂”的原因。

    ⑵、广泛性

    回扣几乎存在于各个行业,只要存在交易的地方就几乎可以看到回扣的影子。笔者曾在网上搜集回扣案例,搜集到的资料简直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

    ⑶、有偿性

    回扣行为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获得报酬。在市场经济中,每个人都是自利的,都追求自身利益在局限条件下的最大化。如果没有这动机,他不会甘冒犯罪、被辞退、丧失信用等风险,甚至于谁给的多就给谁办事。

    ⑷、隐蔽性

    回扣行为的另一大特点是隐蔽性,一般都是交易双方私下交易,“暗箱操作”,帐外暗中给付,从而造成治理上的困难。另外,这也是回扣危害性的主要原因;

    ⑸、危害性

    回扣行为的危害主要有:①、导致腐败;②、抬高价格,减少消费;③、影响资源配置,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回扣还具有法律上的性质,为方便判定其法律性,可从回扣的归属方来分类界定:

    ⑴、回扣的归属方有两类,一类归买方,另一类归中间人,中间人包括经手采购的买方中的单位和个人,也包括为卖主招揽顾客的中间人;

    ⑵、回扣返回给买方的,必须通过合同公开进行,必须如实进帐,帐外暗中给付的属违法行为;

    ⑶、回扣归中间人的,也称佣金,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所获得的回扣,合法,否则也属违法。

    所以要解决回扣问题,在不影响其“营销性”的作用情况下,由“隐蔽”变“公开”,从而控制其“危害”;从法律上讲,要引导回扣朝有利、合法的方向发展,也是加强回扣的公开性,使中间人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就是使回扣变佣金。

    三、回扣产生的原因

    是什么原因导致 “回扣”的出现?要回答这个问题,有必要先明白回扣是发生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是谁在拿回扣?谁在给回扣?他们都有些什么特征和关系?

    ㈠、拿回扣的主要人群及其特征

    通过前面的例子,我们发现收受回扣的人主要有以下几类:1、负责采购的单位或个人;2、经销商;3、市场中替商家招揽顾客拿回扣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