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出口限制(Export Restrictions)
基于防止核武器和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以及维护国际安全的考虑,国际上有一些关于敏感产品和军民两用产品的出口管制机制。这种机制在冷战期间以“巴统”为代表,冷战结束后以瓦森纳安排、澳大利亚集团、核供应国集团等为代表。西方国家大多都有配合这些多边机制的国内出口管制立法。一些国家还常常以国家安全为由任意扩大对高技术产品的出口限制,以保持本国产品在国际竞争中的技术优势。实践中,上述出口限制措施很容易被一些国家滥用,从而对贸易构成不合理的障碍,构成贸易壁垒,具体表现形式有:
(1)通过本国国内立法上的治外法权条款,限制或阻碍其它国家与第三国的贸易,从而给其它国家产品出口到本国或第三国市场构成贸易障碍。例如,某国根据其出口管理立法,建立了一整套针对军民两用产品的出口控制体系,并限制其它国家的企业将此类产品销往没有经过授权的目的地;制裁违反该国出口控制法规的其它国家的企业,限制此类企业向特定第三国的出口,甚至禁止进口此类企业的全部产品。
(2)对一些原材料、半制成品任意实施出口限制,使得与这些原材料、半制成品相关的制成品的生产及出口受到限制。例如,某国对其出口到另一国的某化学原料进行不合理的限制,导致另一国以此原料为基础的化肥生产受到严重影响,对该国此种化肥的出口构成了障碍。
十三、政府采购中对进口产品的歧视(Discriminatory Government Procurement Policy)
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WTO《政府采购协议》的签署方间所采取的对进口产品的歧视措施。
《政府采购协议》是一个诸边协议,即只有签署了该协议的成员方受协议规则的约束。该协议规定,协议的签署方必须保持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并给其它成员在参与政府采购方面同等的待遇。实践中,一些W TO成员往往以不太透明的采购程序阻碍外国产品公平地参与采购。例如,某国有大量的法律规定在政府采购中实施国内优先原则;对采购本国产品予以某些特殊优惠;制定复杂的采购程序,使国外产品无法公平地参与采购竞标;以国家安全为由武断地剥夺外国产品参与采购的机会。目前,共有28个成员签署了《政府采购协议》。我国虽不是该协议的签署方,但鉴于我国将于2005年启动加入该协议的谈判,我们应关注《政府采购协议》签署方间所采取的歧视措施。
(2)非WTO《政府采购协议》的签署方间采取的对进口产品的歧视措施。在各国自愿对外国开放本国政府采购的领域中,也会存在进口产品的歧视。这些歧视措施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违反最惠国待遇,对不同国家的产品采取差别待遇,从而构成对特定国家产品的歧视。
十四、补贴(Subsidies)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对成员方使用补贴确立了比较严格的制约,将补贴分为禁止的补贴、可申诉的补贴和不可申诉的补贴。其中禁止的补贴包括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但是,实践中,一些WTO成员仍采用各种形式的出口补贴刺激出口,严重扭曲了贸易。例如,某国对本国航空器和船舶制造业提供多种补贴,严重损害了其它国家航空器和船舶的竞争优势;某国还通过税收优惠的方式对“国外销售公司”间接提供出口补贴。再如,某国政府提供各种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出口产品的生产,如规定出口商为偿还贷款和开辟市场向海外汇款可免除预扣税款,出口产品的预付保证金可免除金融交易税等。有的补贴措施虽然并未与出口和进口替代相联系,但在实施中仍可能产生刺激出口或限制进口的跨境影响,因此也要充分关注。
在农产品补贴方面,WTO《农业协议》以农业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制定了基本规则。如一成员对农产品的国内支持或出口补贴不符合《农业协议》的规定,构成对进口产品的贸易壁垒。农产品补贴的具体情况为:
(1)国内支持。《农业协议》根据各种国内支持措施的贸易扭曲程度将其分为三类,即绿箱措施、蓝箱措施和黄箱措施。绿箱措施是指由政府提供的、其费用不转嫁给消费者,且对生产者不具有价格支持作用的政府服务计划,主要包括政府的一般服务、用于粮食安全目的的公共储备补贴等措施。这些措施对农产品贸易不会产生或仅产生微小的扭曲影响,成员方无须承担约束和削减义务。蓝箱措施是指按固定面积和产量给予补贴(如休耕补贴)、按基期生产水平的85%或85%以下给予的补贴、按固定牲畜头数给予的补贴。这些补贴通常是农产品限产计划的组成,成员方无须承担削减义务。黄箱措施是指政府对农产品的直接价格干预和补贴,包括对种子、肥料、灌溉等农业投入品的补贴、对农产品营销贷款的补贴等。黄箱措施对农产品贸易产生扭曲,成员方须承担约束和削减的义务。《农业协议》要求各成员方用综合支持量来计算其黄箱措施的货币价值,并以此为尺度,逐步予以削减。但对于发展中国家,部分黄箱措施也被列入免于削减的范围,主要包括农业投资补贴、对低收入或资源贫乏地区生产者提供的农业投入品补贴、为鼓励生产者不生产违禁麻醉作物而提供的支持等。实践中,一些国家未能依照规则逐步削减黄箱措施,而仍维持着较高水平的补贴,从而构成贸易壁垒。
(2)出口补贴。《农业协议》规定,应以减让基期的农业出口补贴为基础,在实施期内逐步削减出口补贴;《农业协议》还详细规定了列入减让承诺的出口补贴的范围、控制补贴的扩大等内容。然而,一些国家未能严格遵守《农业协议》有关规定。如某国根据其乳制品出口鼓励计划,在此领域维持着大量补贴,不仅阻碍了其它国家同类产品的进口,并且削弱了其它国家同类产品在第三国市场上的竞争力,构成贸易壁垒。
十五、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SPS)
根据WTO《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以下简称SPS协议))的有关规定,WTO成员有权采取如下措施,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
(1)保护WTO成员领土的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虫害或病害、带病有机体或致病有机体的传入、定殖或传播所产生的风险;
(2)保护WTO成员领土内的人类或动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食品、饮料或饲料中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致病有机体所产生的风险;
(3)保护WTO成员领土的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动物、植物或动植物产携带的病害或虫害的传入、定殖或传播所产生的风险;
(4)防止或控制WTO成员领土内有害生物的传入、定殖或传播所产生的其它损害。
上述措施产总称为SPS措施,具体包括:所有相关的法律、法令、法规、要求和程序,特别是最终产品标准;工序和生产方法;检验、检疫、检查、出证和批准程序;各种检疫处理,包括与动物或植物运输有关的或与在运输过程中为维持动植物所需物质有关的要求;有关统计方法、抽样程序和风险评估方法的规定;与食品安全直接有关的包装和标签要求等。
根据《SPS协议》,WTO成员制定和实施SPS措施必须遵循科学性原则、等效性原则、与国际标准协调一致原则、透明度原则、SPS措施的一致性原则、对贸易影响最小原则、动植物疫情区域化原则等。因此,缺乏科学依据,不符合上述原则的SPS措施均构成贸易壁垒。
例如,某国仅以从来自某另一国的个别批次中检测出不符合《SPS协议》的污染物为由,全面禁止从该类产品,违反了《SPS协议》关于SPS措施要基于必要且对贸易影响最小的原则,构成了贸易壁垒。
又如某国以某另一国的个别农场或地区发生动植物疫情为由,全面禁止从该国进口所有的动植物及其产品,违反了《SPS协议》的区域化原则,构成了贸易的变相限制;某国对进口的三文鱼的检疫要求严于对本国产品的检疫要求,或严于进口的可能感染了与三文鱼的进口相同疾病的其它鱼类的检疫要求,从而限制或禁止三文鱼的进口,违反了《SPS协议》的一致性原则,构成了贸易壁垒。
年来,世界一些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加强了对农产品、林业产品和水产品的检验检疫措施,对这些产品的进口实施苛刻的检验检疫标准,这也极大地限制了我国相关产品的出口,日益成为阻碍我国产品出口的主要障碍。如2002年以来,欧盟以我国农产品兽药及化学物质监控体系不健全和我输欧水产品含氯霉素问题为由,全面禁止从我进口动物源性产品,影响我出口金额约7亿美元;又如2002年,作为我最大的农产品出口市场的日本(2001年57亿元,占我农产品总出口35%)。对我蔬菜农残问题的恶意炒作,对我出口影响很大。2002年8月第三周(12-16日),日本进口我冷冻菠菜数量骤降至零(上半年每周超过900吨)。2002年上半年蔬菜对日出口4.6亿美元,同比减少了2000万美元,下降4%,而2001年同期增幅为20.4%。日本食品卫生法修正案将更大地影响我农产品对日本的出口,为日方以安全质量为由全面禁止我农产品提供了法律基础。因此,对于SPS贸易壁垒,必须引起企业的重视,为此企业要做到:
第一,要严格出口商品的检验制度。一切出口商品都必须经过检验,未经过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商品不准出口,以保证出口商品符合相应的技术标准,维护我国出口商品的信誉。如果商品出口一旦遇有外国贸易壁垒的时,我国出口厂商就可以将产品合格证书作为对抗工具加以抗辩。
第二,要充分重视国外食品法规对我国外贸的影响,认真对待外国对我国设置的壁垒和障碍,争取用技术手段解决。就我国对美国出口而言,自1987年以来,我国每年被美国海关扣留的食品中约有25%是由于不符合“美国食品标签法”的规定,有约8%的批次是因使用了未经美国食物药品管理局认可的添加剂。因此,商检机构、出口厂商应及时掌握和熟悉进口国的有关法规规定,努力改进出口商品的安全性,加贴商品安全使用说明,以确保产品的顺利出口。
第三,要认真对待外国对我设置的技术壁垒和障碍,积极利用技术手段解决。例如,1989年,美国食物药品管理局发现中国蘑菇罐头存在葡萄球菌肠毒素污染,并于同年十月对中国蘑菇罐头自动扣留。由于各级领导部门的重视,企业的配合,国家商检局迅速成立了课题小组,经过三年的努力,终于用科学的诊断验证了美国食物药品管理局的错误判断,而且建立了蘑菇罐头安全生产的“良好生产操作规范”(GMP)及“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系统,达到了国际水平。现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均已不再将肠毒素问题作为阻挠我国蘑菇罐头进入其市场的理由。近年来,西方国家常常以各种理由阻止我国的商品进入他们的市场,因此,我们更加要科学地加以对待,维护我国企业的利益。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 曲如晓